江源区采取七条保障措施,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用两年时间对煤矿企业实行全面整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全面完成十项攻坚任务。
国家开展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江源区被列入全国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之一;吉林省有两个重点县区,江源区又是其中之一。江源区高度重视,迅速成立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领导小组,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攻坚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建立区级、部门和科室(分局)领导与煤矿实际控制人约谈机制和安全培训机制,强化部门包保煤矿工作机制。
攻坚战开展后,对煤矿实际控制人再教育再培训。对煤矿实际控制人实行国家、省、区三级培训,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副区长、区域内煤矿实际控制人按时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的宣讲培训;区长、分管副区长、煤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领导班子按时参加省政府组织的宣讲培训;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对辖区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矿领导班子成员、部门和镇街进行一次宣讲培训。
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凡不符合“七条规定”任何一个条款或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标准的煤矿一律停产;每个停产煤矿安排区包保部门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负责监督,落实真正停产,不得明停暗开;煤矿自身或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对照《七条规定》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找差距、想出路,有资源、有资金的煤矿企业实施脱胎换骨的升级改造;没有资源、没有资金的煤矿,责令其尽早退出,整顿期间严禁边改造边生产;对整改完成的煤矿,按照有关程序严格组织验收。
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以“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达到常态化、规范化和精细化。以煤矿企业自查自改为基础,开展岗位排查、专业排查和专家排查,切实消除影响煤矿安全的事故隐患。在隐患治理,跟踪销号上下功夫,做到发现一处,治理一处,到位一处。
关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资源枯竭又无资金投入的小煤矿,责令其退出,并实施关闭;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矿;对停产整顿后仍不能达到相关文件要求的煤矿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严格准入,重新核定生产能力。严禁超能力生产,逐步达到企业规模不低于6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不低于45万吨/年的目标。
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每年2至3月份开展一次全区性煤矿瓦斯和水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煤矿瓦斯、水患严重的区域实行重点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瓦斯专项治理;矿区水害普查治理,严防透水事故的发生;在煤矿复产、复工前和每年4至6月份全面普查矿井机电设备和提升系统,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
强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网格化管理。新建、技改矿井要验收一处达标一处。矿井标准化建设不达标的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建设完善的不得复产、复工。加强地面设施建设,基础管理、办公场所、两堂一舍、工业广场、设备材料库、煤炭储运设备和节能环保设备都要实现达标。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为重点,实现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控信息化平台,实现区域内联网。
启动机械化升级改造。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进行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最低规模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核准。严格劳动用工管理。由江源区人社局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区域内建立并执行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必须有相关专业和煤矿实践工作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要符合规定。
严厉打击并彻底遏制无证非法采煤、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通过强化监管执法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证照不全违法生产、技改矿井违规生产出煤、瓦斯治理和防治水不到位擅自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不达标仍组织生产等违法生产行为。(冯小桐 于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