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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19  信息来源:应急局   收藏
《江源区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矿山安全生产一直是江源区委区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然而,部分矿山企业为了逃避责任和处罚,存在瞒报事故的恶劣行为,严重威胁了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为了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违规现象,江源区制定《江源区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实际举措,也是推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的具体行动,进一步防范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发生,促进全矿山企业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为全经济安全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二、政策依据 

   《办法》制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瞒报事故情形。瞒报事故行为包含两种情形,不如实报告的或直接隐瞒事故发生的;同时,要求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按照程序上报,企业主要人员对报告负总责。 

     (二)明确从思想上“不想瞒”。对正常报告事故情况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清原因、厘清责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问责;矿山企业的整顿恢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三)明确从操作上“不能瞒”。首先,企业内部人员不得配合或参与瞒报事故,不得听从上级的指令,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其次,涉及到相关部门,如公安、卫健、人社和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事故死亡人员违规出具相关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明确从惩处上“不敢瞒”。畅通社会公众和职工群众的举报渠道,使瞒报事故行为“无处藏身”。经查证属实的瞒报事故行为,对企业有关人员及企业自身依法依规严厉处罚,为瞒报事故付出极大的代价,重拳严厉打击惩处瞒报事故行为。 

   (五)明确严厉打击虚假举报。对于属于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及企业的虚假不实举报和“黑记者”以曝光事故为由的“敲诈勒索”行为,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同时,还制定了《江源区矿山企业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核查办法》(以下简称《核查办法》),作为本《办法》的附件,同时印发实施。《核查办法》主要是明确了核查的主体,是由江源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牵头和成员单位,明确了核查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并对核查工作的过程、报告和办结时限提出了要求。 

一图读懂《江源区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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