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政办发〔2013〕6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事业单位,省市驻江源直属各单位:
《向区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向区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规范行文秩序,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和运转效率,保证区政府准确决策、迅速决策、科学决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吉政办发〔2012〕48号)、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白山发〔201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必须是与区政府有行文关系的单位,即: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事业单位 ,省市驻江源直属各单位,以及其他与区政府有行文关系的机关。
二、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坚持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其内容应属区政府审批或向区政府报告的事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或是新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
三、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区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商办事。凡属区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应直接报主管部门处理;凡经协商、协调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区政府请示。
转变作风,精简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联合行文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不得报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印)发,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
四、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及区政府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镇(街)上报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先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区政府。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送区政府审批;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理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区政府协调或裁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回复方式。
五、大专院校、企业如有需要请示区政府的事项,一般不直接向区政府行文,应请示业务归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由业务归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请示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业务归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
六、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主送或抄送机关写成区政府领导同志姓名加职务),一律报送区政府;不得将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签收的公文直接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签报或呈送给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形成倒流公文。对倒流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应对直报原因、是否需要会签、手续是否齐全完整等进行审核,责成报文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手续后,转入办理手续。
七、办理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情况报告,应以各镇(街)或各部门名义报区政府,一般不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已向领导同志个人口头汇报的,应将办理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区政府。办理情况报告要附有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一般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
八、对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批转需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办理时限一般确定为特急件3个工作日,加急件不超过7个工作日,一般件不超过1个月。情况极为特殊,难以在1个月内完成的,由承办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进行说明,确定适当的办理时限,报经区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作适当延期。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
九、各镇(街)、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使用文件形式,不得以便函和简报等形式报文,只能选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请示”要一文一事,不要一文多事,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抄送领导同志个人,请示区政府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或需要办理的建议事项,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向区政府报“意见”,文中须说明所提意见是供区政府参考还是请区政府审批。
各镇(街)、各部门上报区政府的公文,必须由镇(街)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十、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统一审核、登记,按规定程序呈批。呈报单位办公部门要对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统一审核把关,仅可使用一种发文字号报送,体例、格式要规范,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内容要准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意尽文止。请区政府批复或向区政府报告事项的公文,一般不得超3000字,超过3000字的要有内容摘要。
为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降低机关公文印刷成本,各镇(街)、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一律双面印刷,左侧中缝装订(骑马订)。
对不按正规体例、格式标准印刷装订的公文,从2013年7月1日起区政府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十一、合理确定紧急程度。报送需区政府审批、决定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区政府留出研究、决策、批复或办理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或办理的,除突发事件外,须附加紧急原因说明)。
十二、合理确定密级。向区政府报送公文要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分清密与非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份数序号。涉密公文要通过纸质公文上报。
十三、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简报必须经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简报,区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
十四、各镇(街)、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文报送相关规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各镇(街)、各部门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健全、落实公文处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单位不出现违反上述规定报送公文的问题。区政府办公室对上报区政府的公文要加强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公文,一律退回原呈报单位修改完善后按程序重新呈报。
十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江源政办发〔2012〕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源区政府发文申请单
2.江源区政府发文会签单
(请示一律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