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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1-27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收藏
关于贯彻落实《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及违法违规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紧急通告》的通知

  江源政发〔2013〕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事业单位,省市驻江源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及违法违规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紧急通告》(以下简称《紧急通告》),确保我区城市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严厉整治在重点建设项目拟征土地上恶意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现将我区贯彻落实《紧急通告》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贯彻落实《紧急通告》是实现我区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任务,是推动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镇(街)、各部门务必要加强领导,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这一高度上来,认真落实好人员、落实好任务、落实好措施,扎实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持依法行政、惩防并举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顶风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有效遏止恶意抢建抢种的不良风气继续蔓延。为我区城市建设扫除障碍,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区国土、农业、林业、财政、住建等部门一定要各负其责,听从领导、密切配合,全力贯彻落实《紧急通告》。整治工作督查组更要肩负起重要职责,对项目实施的各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行其是等不良行为严格问责,督促各镇(街)、各部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完成我区城市建设项目的各项任务。

  三、搞好宣传,务求实效。区广播电视台、住建、国土、农业等部门要配合宣传部门,对城市建设的意义和给市民带来的好处进行正面宣传,同时对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的危害进行劝导,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一些典型的案例对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单位及个人进行宣传教育,务求贯彻落实《紧急通告》收到实效。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及违法违规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紧急通告

  目前,在辖区内的集体或重点基础设施拟征土地上,个别单位和个人及少数村民从个人利益出发,违法违规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树木、苗木,建房,挖鱼塘,有的还借土地征用之机,索要高额补偿,严重影响了全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白山市市区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及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及拟征有关事宜,保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群众代表听证,由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承包的耕地、租用的土地或其他土地上擅自改变农业土地用途,违法违规抢栽、抢种各种树木、苗圃,建房,挖鱼塘等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凡已改变土地用途并构成抢栽、抢种、抢建事实的,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5日内由抢栽、抢种、抢建者自行清除,恢复土地原状。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清除的,由集中整治工作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承包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白山市市区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及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予以处治。

  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七条、四十八条;《合同法》和《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约责任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发包方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合同违约责任。

  三、凡享受粮食直补政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和享受菜田政策性补贴的承包经营户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一条(一)项1目的规定:“粮食直补原则:一是补贴向粮食生产区倾斜,补给种粮农民”,该规定明确了所承包的土地只要享受粮食直补政策就只能经营粮食;只要享受了菜田政策性补贴就只能种蔬菜。抢栽、抢种的树木、苗圃和建筑物、鱼塘,都视为改变原承包土地用途。一律不予补偿,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索取国家高额补偿资金和惠农资金的法律责任。

  四、非承包土地种植户因未取得土地的合法经营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抢栽、抢种的植物一律不予补偿。相关部门对其行为应依法认定,视其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租用农民承包土地抢栽、抢种树木、苗圃、建筑物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租承包的土地,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未经依法履行土地承包登记备案程序的,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非法转包、出租、互换的法律责任。

  六、依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种植户在拟征地红线范围内种植多年的果树、经济林及其它农作物,在土地征收、征用时,由集中整治工作组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农作物进行分类、分级和亩植数量及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予以认定,并按相关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确保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抢栽、抢种人必须积极配合清理工作,对干扰、破坏、阻挠清理、查处工作或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将依据《刑法》、《治安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通过抢栽、抢种违法行为,骗取支付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没收违法所得;骗取数额较大或巨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以往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圃等索取高额补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或非土地承包的种植户和享受政策性补贴的承包经营户,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认真排查,凡享受粮食直补政策的经营户和享受政策性补贴的菜田承包经营户或非土地承包种植户以抢栽抢种树木、苗圃、抢建建筑物索取高额补偿的都属于改变土地用途、骗取高额征地拆迁补偿款的,经查实后,通过司法程序追回违法所得。

  十、城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国土、农业、林业、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动态巡查,发现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抢建行为苗头的应及时制止,依法从严处理,从苗木源头控制抢栽抢种行为。区监察机关要加强行政监察,对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一、本通告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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