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政发〔2013〕37号
区直及省市驻江源各行政审批机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助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区政府决定组织区直行政审批机关开展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压缩审批时限,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和任务
(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区直各行政审批机关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一是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本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
二是要结合部门职能调整,及时将原机关的审批项目转为由本单位负责实施。
三是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3〕8号)的规定,做好上级机关取消、暂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对有明确要求取消、暂停的审批项目要及时取消、暂停,对上级机关下放的审批项目要及时承接,能实施的要纳入区本级审批目录,能转为日常监管的转为日常监管项目。
(二)压缩审批时限。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16号)文件关于“行政审批时限要在现有承诺时限基础上平均再压缩20%。进一步提高即办件比例,省本级即办件比例要力争达到75%以上,市(州)要力争达到80%以上,县(市、区)要力争达到85%以上”的要求,区直各行政审批机关要进一步压缩承诺件办结时限、增加即办件数量。除本机关需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出具结论性意见的项目,或者需要实地勘察、调查,测量、测绘,检验、检测,核实、核对的项目以及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涉及国家安全、外交事务、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审批项目外,其余项目均应作为即办件处理。压缩承诺件的审批时限,主要是压缩在本机关内的审批时间,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各行政审批机关上报承诺审批时限时,均以在本机关内完成审批活动的时间为承诺时限。
(三)规范审批流程。区直各行政审批机关调整的审批项目,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各单位要及时组织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审批项目特点,结合审批工作实际,按照《XXXXX审批流程告知单》(附件1)样式,重新制作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并适时将审批流程电子版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工作开展方式
(一)调整审批项目工作要以《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本级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江源政发〔2011〕41号)为基础,结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3〕8号)要求,准确取消、暂停、承接本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保持审批工作的连续性。
(二)压缩审批时限工作要以区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现在执行的承诺期限和审批流程为基础,对本单位负责实施项目的审批时限进行再次压缩,提高即办件比率,基本达到上级要求标准。对承接上级下放的审批项目,各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能够即办的确定为即办件,不能即办的审批时限原则上要压缩到三个工作日之内。
(三)各审批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指定工作认真、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加强与区政府法制办指导监督科联系,全面做好调整项目、压缩时限、规范流程等工作。
三、时间安排
本次规范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从即日起开始,至10月15日结束,各单位务必于工作结束前将工作总结及附表以本单位正式公文形式报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三楼指导监督科)。
四、几点要求
(一)各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调整工作力量,指定科室、指定人员负责,保证及时、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单位在依法取消、暂停或承接、下放审批项目时,要做到法律依据充分、名称准确、内容合法;在压缩审批时限时,已确定为即办件仍按即办件处理,原为承诺件的进一步缩短承诺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各单位要注意对内工作衔接和对外工作联系。各单位负责项目调整、时限压缩工作的科室要与审批科室协调一致工作,共同研究处理相关问题,保证工作成果能够顺利实施。在工作中遇有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区法制办指导监督科联系。联系电话:3724369,联系人:郭巍。
附件:1.审批流程告知单
2.保留审批项目目录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