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政办发〔2015〕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进一步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巩固前期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成果,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环境整治整镇(乡)推进项目计划的通知》(吉环农字〔2014〕13号)精神,我区有三镇一街共7个行政村参加农村环境整治整镇(乡)推进项目,现就加强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白山市江源区农村环境整治整镇(乡)推进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郭健刚 区长
副组长:宋 毅 区委常委、副区长
成 员:韩立仁 区环保局局长
万太刚 区财政局局长
赵伟英 区审计局局长
周 强 区住建局局长
张 彬 区发改局局长
王成阁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孙耀东 大阳岔镇党委书记、镇长
逄增胜 城墙街道办事处主任
贾贵波 砟子镇副镇长
兰培坤 石人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韩立仁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农村环境整治整镇(乡)推进项目综合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区农村环境整镇(乡)推进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区环保、财政、审计、发改、住建、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监管;负责对项目建设期间有关事项提出指导意见;负责对项目进度进行阶段性验收;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归集整理;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规划设计及预算的编制;负责对上争取项目专项资金;负责协调与省市环保部门相关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中央和省专项资金,保证区级资金配套到位;负责根据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整治项目审计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整治项目招投标及项目监理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权属确认及备案工作。
各相关镇(街)是示范项目实施与管理的主体,负责项目选址、拆迁和其他服务工作;负责项目建成后设施维护、养护、运行等工作。
二、项目和资金管理流程
为保证项目有序、高效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环保厅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工作:
1.各相关镇(街)按环保部门要求,组织各村编制本地连片整治项目建议书,上报区环保局初审。经区环保局初审汇总后,由区政府审查上报省环保厅和财政厅评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2.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对项目进行公示,并接收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投标,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委托区住建局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3.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具阶段性验收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区财政局在接到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后,按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拔付项目工程款。
4.项目实施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工程完工后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
5.接到完工验收申请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区财政局接到领导小组的竣工验收意见后,按要求拨付工程款。
三、具体要求
1.落实分工负责和协作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范围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搞好部门间配合,实行部门一把手责任制,共同向领导小组负责。
2.落实项目公示制度
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镇(街)应当按照政务、村务公开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农民张榜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项目质量标准
整治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报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调整建设内容,相关责任由擅自修改建设内容的镇(街)或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4.严肃财经纪律
项目资金实行区级财政报帐制度,区财政局要委派项目资金专管员,负责整治项目资金的报帐、核算与管理。整治项目中属政府采购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统一按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资金支付实行联审签批制,接到项目实施单位报帐申请后,经区环保局审核、财政局复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资金。
5.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
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资金不能超过全部工程款的95%。质量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结算总额5%,在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内未发现质量问题再进行结算。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6.建立保障机制
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项目管理措施,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长效管理机制和农民参与制度,确保示范项目发挥效益。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