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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10-12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收藏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源区2015—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源政办发〔2015〕86号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江源区2015—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江源区2015—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工作的函》(吉环函〔2015〕409号),以及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区生态环境质量,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转移支付成效,支持引导政府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我区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今年要继续全面深入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要以此项考核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通过对照国家考核工作的要求,认真自查我区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监测能力建设所开展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差距,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上的投入,同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巩固和提高相关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争取得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更多支持。
  二、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我区2015—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了江源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按各成员单位职责进行分工。区长郭健刚为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宋毅为副组长,区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牧业管理服务中心、气象局、统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马树利(兼),办公室设在区环境保护局,办公电话:3829136。
  三、时间安排
  2015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工作,时间范围发生了较大调整,考核2014年第四季度和2015年前三季度的有关情况,县级自查工作时间节点提前至2015年10月31日。
  (一)县级自查(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省级审核(2015年12月10日前完成)。
  (三)国家评价(2016年1月15日前完成)。
  (四)考核通报(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
  省环保厅、财政厅将于2015年11月中下旬对被考核县域进行现场核查。要求我区务于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自查工作。
  我区要认真开展自查,填报数据资料,组织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相关数据资料录入系统软件,并将填报软件生成并导出的数据包刻录成光盘。按时将自查报告、数据光盘、相关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内容,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省环保厅进行省级审核。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基础,也直接影响国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财政转移支付,要按照2016年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认真组织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测,要高度重视,高质量完成。
  (二)组织实施考核指标体系
  要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环办〔2014〕96号)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我区为水源涵养类型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技术评价指标和调节指标两部分。其中:技术评价指标(17项)由自然生态指标(11项)和环境状况指标(6项)组成。调节指标由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无人机核查和突发环境事件三部分组成。
  一是自然生态状况。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收集提供县域内现有自然生态状况及变化情况,认真核实统计,对发生变化的自然生态情况予以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土面积证明材料、林地指标证明材料、草地指标证明材料、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财政转移支付使用证明材料等内容,务于10月15日前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二是县域环境状况。区环保局负责指导、组织或委托相关监测机构开展县域环境状况监测工作,出具环境监测报告,提供环境统计数据证明;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城镇污水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和相关情况材料,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设与运行情况相关材料,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与总结报告一并上报,务于10月15日前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此部分是指标优化后新增内容,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政策、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生态保护成效、监管能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考核工作组织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各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所做的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务于10月15日前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基础数据汇总填报
  数据指标汇总主要依据区发改、财政、环保、农业、牧业、国土、住建、水利、林业、统计、气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证明资料和报告,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填报,作为判断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效果的依据。各部门基础数据要确保规范、完整、可靠、真实、有效。从今年开始,省环保厅将对各相关部门上报数据资料情况进行通报,直接通报至所在县区政府。
  (四)积极组织开展自查,并编写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是国家考核的核心材料,自查报告的质量是影响最终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负责,做好组织、协调自查报告的编制等工作,对自查报告内容质量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考核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不仅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而且能得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是为考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引导地方政府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而设立的一项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内容涉及的区发改、财政、环保、国土资源、住建、农业、牧业、水利、林业、统计、气象等部门加强协调合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做好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长远考虑,精心准备,采取有效措施把基础工作做扎实,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组织协调配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标准高、要求严、指标细、内容多、专业性强,需要各部门紧密协作、相互配合,加强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凝神聚力、齐心协力来推动。现将工作职责进行分解,各部门要抓好落实。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职责。提供为贯彻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有关规划和文件所制定的规划、政策、制度等材料,相关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负责2015年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经纬度、总投入、中央转移支付投入、从其他渠道争取资金投入、工程生态效益、目前进展情况等。
  区环境保护局职责。负责2014年第四季度和2015年前三季度环境状况指标(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达标率、水质达标率、空气质量达标率等指标)的考核及变化情况说明,环境统计数据证明材料,污染减排、生态创建、农村环境整治、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环境监管能力情况,起草考核工作方案、考核自查报告,协调汇总和材料上报及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财政局职责。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全力保障此项工作经费,负责提供2015年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经费数据、民生保障与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生态支出、环境保护支出、考核监测工作经费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情况,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证明材料。重点生态建设工程(项目)代码、名称、项目类别、建设起始时间(年/月)、建设周期(月)、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入、总投入中转移支付资金投入、总投入中其他渠道资金投入、工程生态效益、目前进展情况、证明材料、经纬度、照片等。
  区农业局、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职责。负责提供草地覆盖率、草地面积(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与上年度相比草地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分析,草地指标证明材料,耕地面积、播种面积、化肥施用量、农药施用量等指标。
  区林业局、区文广新局职责。负责提供林地覆盖率、林地面积(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与上年度相比林地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分析,林地指标证明材料,受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代码、名称、类型、级别、面积、设立时间、照片等情况说明。
  区水利局、区林业局职责。负责提供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水面、滩涂湿地面积、沼泽地面积,与上年度相比水域湿地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分析,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土壤侵蚀(或水土流失)面积等指标的考核及情况说明,各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
  区住建局职责。负责提供2014年第四季度和2015年前三季度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城镇污水排放总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建设、验收与运行等相关证明材料,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
  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职责。负责提供县域国土面积、水田、旱地、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地、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与上年度相比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分析,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标证明材料,沙地/沙漠、戈壁、盐碱地、裸地、裸岩面积,未利用地与上年度相比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分析,土地二调数据调查表,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状况(代码、名称、类型、级别、面积、设立时间、照片等)。
  区统计局、区气象局职责。负责提供土地总面积、乡镇数量、行政村数量、县域总人口数、城镇总人口数、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单位GDP能耗、万元GDP耗水量、化肥施用量、农药施用量、全年平均气温、降水量、耕地面积、播种面积、水土流失面积、荒漠化面积、荒漠化治理面积等指标。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按要求积极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的工作,努力把考核工作做到最好。各相关部门都要安排一名责任心强的得力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协调沟通、材料报送等工作。
  (三)合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保障工作经费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号),明确了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估工作体系、方法和要求。对各县域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考核监测工作经费提出了明确要求。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比例≥70% ,安排环境质量监测等工作经费和考核工作经费≥100万元,得满分,否则按规定扣分。各县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以及与考核有关的环境监测所需费用,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提供县级财政关于监测工作经费的资金拨付凭证,确保各项考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严格把关,提高基础工作质量
  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监测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及细则要求,严格质量审查工作,收集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作出符合实际的考核结论,提供全面详实的总结报告。确保自查报告和填报数据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组织不力、报告简单空泛、填报数据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从而影响考核结果和转移支付资金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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