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政办发〔2016〕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白山市江源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白山市江源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吉林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水建管联〔2014〕170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以下原则:
1.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切实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2.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3.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4.因地制宜。结合各镇(街)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
5.公益属性保持不变。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后要保持其基本功能和公益属性不变。
(三)改革目标。到2018年,基本扭转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科学考核、奖惩分明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除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之外的,由县(市)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Ⅱ)型水库,小(Ⅰ)型水库为西川水库,小(Ⅱ)型水库为湾林水库、黑松水库、跃进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浑江、汤河等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含3级)堤防及沿堤涵闸。
(三)小型水闸(坝)。即最大过闸(坝)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坝)和最大过闸(坝)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坝)。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蓄水小于10万方)、堰闸、机井、大口井(窖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我区主要以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为主。
(六)小型水电站。江源区共有小型水电站2座(汪源电站、红石电站)。
三、完善管理机制
(一)转换运行机制。在分类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资产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采取集中维修和养护管理机构进行工程运行管理。根据中央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相关精神,以及我区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实际情况,成立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公室,依托镇(街)水利工作站、农民用水者协会逐步建立区、镇(街)、村(社区)三级农村水利工程专管机构,并制订有关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履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等职责。
该维修养护管理办公室计划管理公益性小型水库、小型灌区,中小河流及其已建堤防,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根据水利部 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进行参照测算,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以便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维修提供更专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通过社会招考等方式,吸引专业技术人才,尽快建立健全完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服务机构。
该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公室设立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维修专项资金,主要目的是对小型水利工程日常运行管护成本较高单位进行补贴,及时处理水利工程日常损坏问题,以保证工程正常运行。专项资金来源分三部分组成,一是每年从区财政预算中列支一部分;二是从水利工程水费中提取一部分,并在年初拨入区级管护维修基金专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三是争取国家和省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基金使用范围:纳入江源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范围内的水利设施。
(二)明确管理责任。
1.私有小型水库、私有小型水电站等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2.以前已进行过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方案》精神,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对少数改革后运行管理问题严重、影响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的工程,在充分考虑原改革协议合同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各方关系,可参照本《方案》重新进行改革。
3.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必须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用途或对原工程进行改扩建和除险加固的,需逐级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镇(街)水利站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4.国家鼓励个人、集体和社会各界多方集资兴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新建工程必须符合当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不符合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并涉及防洪安全,未经审批的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对于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创新管理机制。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取公益性维修养护服务中心和个人所有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两种形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逐渐形成以镇(街)区片为单位的集中管理模式,统筹由区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服务中心进行指导、监督。
四、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1.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2.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3.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4.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政府或其授权的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改革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基本功能、生态保护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Ⅰ)型水利工程及小(Ⅱ)型水库不得拍卖。可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探索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的区域化集中管理模式。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修改完善运行管理合同,细化责权条款,进一步明确责任与权利。
(三)落实工程安全责任主体、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原则上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工程产权所有者与运行管理者不一致的,运行管理者是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各村(社区)是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镇(街)是跨镇(街)内村(社区)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新建小型水利工程,在建设前要明晰工程产权,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护体制。区水利局和镇(街)水利站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管护主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四)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长效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标准有区水利、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或者工程运行管理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罚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工程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由区财政局与水利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成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力推进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10个镇(街)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做好本镇(街)宣传动员、综合协调、矛盾排查,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实施,结合实际,明确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改革日常工作,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另外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帮助,把全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区财政部门做好试点经费、管护补助经费筹集,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成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并负责领导和开展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分段实施,全面推进。我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的方法,总体上分为四个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调查摸底和改革方案制定阶段;试点阶段(2016年4月1日至12月30日)完成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及城墙街道、江源街道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界定、登记造册,建立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库;分类实施、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1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工程管护经费,探索工程管理模式;绩效考核阶段(2018年下半年),实行分级、自下而上考核,区政府负责对镇(街)进行考核。
(三)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行业监督。区小型水利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护能力。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