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政办发〔2017〕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白山市江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管控目标清单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白山市江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区不同程度地受到雾霾天气影响,连续出现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落实污染治理责任,减缓重污染天气的不良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力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内,全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以上,江源区重污染天气每年减少2—3天,到“十三五”末期,全区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凯 副区长
成 员:楚绪清 区环保局局长
张 彬 区发改局局长
曹殿军 区经济局局长
刘成义 区农业局局长
王闻得 区商务和粮食局局长
周 强 区住建局局长
韩洪波 区交运局局长
李奋宇 区气象局局长
王志刚 区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制定应急管控措施,督促、检查、考核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应急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镇(街)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三、职责分工
(一)各镇(街)责任
各镇(街)具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办公室,统一协调、部署、调度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负责强化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的基础,将重污染天气的管控任务落实到村(社区),并督促落实。推动镇(街)建立环保所,建立环境监督员队伍,并承担好环保职责。同时负责制定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重点督导企业名单,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对重点企业现场督导,监督各项应急管控措施的落实。
(二)有关部门责任
区经济局负责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和错峰生产应急管控措施;区环保局负责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急管控措施;区住建局负责组织落实燃煤供热企业、建筑施工、道路扬尘应急管控措施;区公安局负责组织落实机动车应急管控措施;区交运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区公交运力保障;区发改局负责组织落实集中供热公司洁净煤替代应急管控措施;区农业局负责组织落实秸秆机收捡拾打捆工作;区商务和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加油站、油罐车、贮油库应急管控措施。
(三)基层组织责任
各镇(街)是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的基本单元,要认真组织落实《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严格建立落实网格化分工监管的工作机制,在全面调查本辖区内所有大气污染源的基础上,汇总辖区内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将应急管控工作目标和要求分解到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并负责大气污染排放源日常监管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具体落实。
社区(村屯)具体负责大气污染排放源巡查,监督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的排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妥善进行处理,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通过镇(街)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配合区政府及时解决应急管控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
四、实施应急管控措施
(一)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按照道路清扫保洁实施计划,适度增加道路清扫洒水频次。(责任部门:区住建局)
2.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区经济局)
(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区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区主城区、镇(街)城区内全天或白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责任部门:区公安局)
2.按照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名单,实施限产措施,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限产20%以上。(责任部门:区经济局)
3.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责任部门:区环保局)
4.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责任部门:区住建局)
5.除应急抢险外,城区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责任部门:区住建局)
6.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责任部门:区环保局)
7.城区主城区、镇(街)城区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垃圾。(责任部门:区住建局)
(三)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名单,实施限产措施,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限产30%以上。(责任部门:区经济局)
2.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责任部门:区环保局)
3.按照管控方案要求,组织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停业,组织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停业。(责任部门:区环保局)
4.按照洁净煤替代方案,所有燃煤供热企业全部使用洁净煤。在保证居民供热的前提下,必要时适当降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商务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供暖量。(责任部门:区住建局)
(四)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区主城区、镇(街)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镇(街)免除公交乘车费用。(责任部门:区公安局)
2.按照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名单,实施限产措施,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限产50%以上。(责任部门:区经济局)
3.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责任部门:区经济局)
4.城区主城区、镇(街)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大型运货柴油车辆绕行城区最外侧环线,限行范围及路线由区公安局制定公布。(责任部门:区公安局)
5.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责任部门:区住建局)
五、实施源头治理措施
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江源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江源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镇(街)“十三五”规划中,加快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启动实施生态环境网络建设和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和网格化监管平台建设,各镇(街)、各相关部门着力从源头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逐步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建立健全预防管控长效机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根本上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频次。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在“十三五”期间着力解决以下关键性问题。
(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推进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责任部门:区发改局,配合部门:区住建局)
(二)加快优化产业结构
把大气治理与产业结构调整同步安排,严格控制“三高一低”企业发展,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实施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工程,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责任部门:区发改局,配合部门:环保局)
(三)加快城区扬尘治理
按照城区规划布局,提升城区软化、硬化覆盖率,减少裸露地面。全面推进建筑工地社会化管理进程,推行主要街路机械化清扫,最大限度控制城区扬尘污染。(责任部门:区住建局)
(四)加快秸秆综合利用步伐
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扶持秸秆机收捡拾打捆及应用重点企业,积极推动秸秆还田及秸秆原料化、燃料化、饲料化、肥料化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从根本上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问题。(责任部门:区发改局,配合部门:区农业局)
(五)加快推进高标准管理
从严制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落实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施大气污染源网格化精准管理。重点污染源要实施在线监测,针对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分别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的精细化管理。(责任部门:区环保局)
六、建立健全应急管控工作机制
(一)预警研判机制
区环保局和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预警、趋势分析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区环保局和气象局预测可能出现引发较重环境空气污染的气象条件时,及时通报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并实时将数据和分析报告通报气象局。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进行会商研判,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和气象条件,对未来72小时空气污染状况进行科学预判,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信息报送和发布机制
建立重污染天气信息报送机制。在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区环保局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市环保局报告。大气重污染级别随时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建立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机制。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大气污染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指数、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及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管控目标清单(三)联防联控机制
按照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完善城区联动机制,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实行镇(街)联动,城区与郊区联动,城镇与农村联动,分区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实行联合响应、联合会商、联合督导、联合执法,形成防控合力。
(四)执法监管机制
各镇(街)、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强化执法监管,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综合执法方式,严肃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排污企事业单位,切实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对恶意排污、拒不落实应急管控措施的,移送司法机关,增强执法的严肃性和震慑力。
(五)财税激励机制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交车免费乘车方案,确保在激励各项管控措施落实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经济损失。
(六)全民参与机制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舆论引导,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平面媒体专栏、专家讲座、环保讲堂等方式,组织专家介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及效果、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国内外先进做法和经验。探索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实行大气污染行为群众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和支持公众对超标排放、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未落实扬尘管控措施、露天焚烧秸秆、露天烧烤、“黄标车”在禁行限行区域内上路行驶等行为进行举报。广泛动员环保公益协会、环保社团及民间环保组织,开展相关义务志愿者活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努力营造“同呼吸、共命运”的良好氛围。
(七)督查督办机制
区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作为各镇(街)、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组成督查组对各镇(街)、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区政府将组织区监察局、督查办、环保局等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相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将进展缓慢的工作列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对成效不明显的镇(街)和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向社会公布各镇(街)、各部门年度管控工作考核排名情况,并纳入部门绩效考核。
(八)责任追究机制
区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制定不同等级差异化响应措施。各部门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制定本部门管控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情况将作为生态环境综合督查重要内容,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将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降低相关考核评比档次,取消相应示范创建称号,同时,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