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政办发〔2018〕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白山市江源区2018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白山市江源区2018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结合江源实际,为切实解决江源区工矿棚户区项目安置范围内居民的住房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源区工矿棚户区范围内的企业公有住房、采煤沉陷区ABCD级以外的危房住宅的搬迁安置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江源区工矿棚户区安置工作采取自愿、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安置范围内的保障对象的意愿,自愿参加。湾沟镇、松树镇的安置对象就地安置,在当地房源不足时可选择异地安置;石人镇、大石人镇、砟子镇、大阳岔镇的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就地安置或城区安置;江源街道、城墙街道、正岔街道、孙家堡子街道的安置对象在城区内进行安置。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细则:
1.营业用房、厂房、办公室等非住宅性建筑物(以房照注明的用途为准);
2.已纳入采煤沉陷区ABCD级安置的房屋;
3.无照房屋(不符合无籍房认证标准的);
4.产权情况不清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各镇(街)是本辖区内工矿棚户区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成立安置工作小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工矿棚户区安置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搬迁安置的相关法规及政策;
2.根据辖区内工矿棚户区群众房屋受损程度划分困难等级,按照成片划定、整片搬迁的原则,制定安置计划;
3.负责组织辖区内棚户区居民搬迁安置的申请、审核工作;
4.负责组织社区、企业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拆迁的房屋产权确认工作;
5.负责对搬迁安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工矿棚户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工矿棚户区安置住宅的建设主体,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工矿棚户区安置住宅的勘察、设计、招标、建设;
2.负责全区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以及向省发改、住建部门的申报;
3.负责向国家、省政府申请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金融贷款资金;
4.负责协调纪检、公证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各镇(街)制定的安置计划,结合安置房源建设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安置。
5.负责与搬迁居民签定搬迁安置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住建部门是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监管主体,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做好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工作;
2.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努力建设“安全房”、“放心房”。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各项强制性标准,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回迁居民参与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积极推行承建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确保新建房屋质量。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打造“廉洁工程”。
第八条 工矿棚户区住户的搬迁安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涉及到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所属企业单位,在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房屋的搬迁安置工作。
第三章 资金组成
第九条 江源区工矿棚户区项目的改造资金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工矿棚户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工矿棚户区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3.区政府政策化解土地及项目税费;
4.区政府贷款资金;
5.居民出资。
第四章 搬迁管理
第十条 搬迁区域成片划定,整片搬迁。每片搬迁区域内有95%以上的居民同意搬迁后,各镇(街)组织该片居民进行统一搬迁,搬迁工作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搬迁房屋确定后,各镇(街)协调相关部门,以公告形式将安置房源、程序及安置价格等与搬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告知被搬迁居民。
第十二条 搬迁公告公布后,搬迁居民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房屋有效证件申请搬迁安置,同时上交房屋相关证件手续,经所在镇(街)组织相关各部门对所申请房屋进行认定并确定产权后,予以安置。
第十三条 搬迁安置以产权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照为准。无产权证照的根据其他批建手续或原企业存有档案的相关房屋产权的证明,经所属镇(街)组织社区、企业等相关部门结合现有住房情况进行确认,通过确认的方可进行搬迁安置。
第十四条 搬迁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照载明的面积登记确认后为准。实际面积超过证照面积部分视为无照面积,无照面积部分没有通过认定的,安置补偿时,按证照面积计算。证照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回迁房屋面积可合户计算安置。从本实施细则实施开始,以此为节点,再参加工矿棚户区安置的对象可以进行合户。
第十五条 在公有住房的周边或院内被安置居民居住的无照(含无相关批建或其他产权证明不能确权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申请,根据规定结合现状实际由相关部门组织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同等政策安置。原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安置剩余的面积由房屋所有权人在交纳保证金后30日内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批准后,可另行交纳保证金,在下一批房屋安置过程中,按照相关安置政策分户安置。逾期不提出申请办理安置的,视为放弃剩余面积。
第十六条 搬迁安置实行产权有偿置换的安置方式。同意改造安置的居民需将现有房屋无条件交给工矿棚户区领导小组拆除,原房屋产权拆除后灭籍注销,土地统一收储。
第十七条 搬迁区域和搬迁房屋确定后,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住建、国土、房产等部门根据项目所划定的区域停止办理应搬迁房屋的建设审批、补办产权、变更合户等手续;严禁任何单
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在搬迁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搬迁区域内的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第十八条 搬迁的房屋因买卖、继承、赠予等发生产权转移的,凭合法手续到房产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后予以安置。安置后买卖双方均不再享受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搬迁房屋确定后或搬迁居民在搬迁过程中反悔协议的,由搬迁户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权利,不再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五章 搬迁安置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江源区工矿棚户区居民收入低、经济条件差的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通过申请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增加区政府财政投入,降低居民个人出资成本,同时为保持安置政策连续性,个人出资价格参照《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受损户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源政发〔2010〕48号)中规定的个人出资标准执行,即:原面积均价280元/平方米,城区内扩大面积基准价850元/平方米,各镇(街)扩大面积基准价700元/平方米。因降低居民个人出资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区政府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居民个人出资具体价格为:
1.在城区内安置的居民,原面积部分,一层住宅按240元/㎡执行;二层住宅按280元/㎡执行;三层、四层、五层住宅按340元/㎡执行;六层住宅按140元/㎡执行。扩大面积部分,一层住宅按840元/㎡执行;二层住宅按950元/㎡执行;三层、四层、五层住宅按1050元/㎡执行;六层住宅按600元/㎡执行。
2.在各镇安置的居民,原面积部分,按照一层住宅按240元/㎡执行;二层住宅按280元/㎡执行;三层、四层、五层住宅按340元/㎡执行;六层住宅按140元/㎡执行。扩大面积部分,一层住宅按670元/㎡执行;二层住宅按780元/㎡执行;三层、四层、五层住宅按870元/㎡执行;六层住宅按580元/㎡执行。
3.住宅房屋为七层的,七层价格参照六层房屋顶层的价格执行,六层价格参照六层房屋一层的价格执行。
4.对于工矿棚户区中产权人为低保户,无力承担一次性缴纳差价款的居民经所在镇(街)民政部门认定并报区民政低保中心备案,先行缴纳总房款的百分之三十,余款分五年付清,房款结清之前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不允许出售及转让。
5.工矿棚户区高层、工矿棚户区高层电梯楼安置制定标准如下:原面积首层住宅及顶层结构差价执行原工矿棚户区基础价280元每平方米,每上升一层每平方米增加30元,扩大面积首层住宅及顶层基础价每平方米850元,每上升一层每平方米增加30元。
第二十一条 外网配套及附属工程(包括绿化、道路、花草、树木、室外给排水、路灯、采暖入网费、小区相变及线路等)所需资金由区政府承担。
第六章 搬迁安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 搬迁公告公布后,搬迁居民应当在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持房屋有效证件申请搬迁安置,同时上交房屋相关证件手续。各镇(街)按照申请人房屋受损程度和房源情况,确定本辖区内各个区域的安置顺序和安置名单,并将安置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安置对象。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组织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进行确认后,将按照对象名单报送到江源区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安置对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缴纳搬迁保证金一万元。
第二十四条 安置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抽取房号。对于安置对象属于70周岁以上、盲人或者丧失行走能力的残疾人的,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优先选择在1、2楼抽取房号;其他安置对象在3—6楼抽号。安置对象为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的,需有监护人监护下方可进行抽号。安置对象的抽号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不是本人的持委托书,经镇(街)确认后方可抽号。抽号现场由区监察局和群众代表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公证处全程公证。
第二十五条 安置对象抽取房号后,现场签订安置协议。根据房屋实际面积重新核算应交房款,同时现场填写安置卡,交纳相关入户费用。搬迁居民凭房款结算手续、搬迁保证金和已交纳入户费用的证明,办理入住手续后领取楼房钥匙。搬迁居民在规定限期内未搬离原房的,或者拒不结算或交纳相关各种应交款项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享有的安置权利,不再予以安置。
第二十六条 《搬迁安置协议书》签定后,搬迁居民要在办理入住手续60日内将除确定产权的主要房屋外的附属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自行搬迁、拆除,将产权房屋交给工矿棚户区办公室委托的拆迁公司,经验收合格后返还搬迁保证金。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拆除的或不按要求履行结算和入住手续的,除保证金不予返还外,附属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工矿棚户区办公室委托的拆迁公司将其拆除,拆除物由拆迁公司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安置入住后三年内的房屋产权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移、变更、抵押等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次安置的房屋居住满三年后,根据国家以及省、市届时出台相关政策办理房屋私有产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搬迁居民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搬迁申请的;搬迁房屋确定后或搬迁过程中反悔协议的;拒不结算或不交纳相关各种应交款项的,由搬迁户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权利,搬迁保证金不予返还,不再纳入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三十条 自动放弃安置权利的房主,对其放弃权利产生的各种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健全的安置对象必须由监护人负责办理抽号的相关手续,并由监护人承担一切入住及入住后的担保责任和法律后果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产权置换面积的,责令限期缴回,拒不缴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搬迁居民无理取闹,聚众滋事,制造事端、干扰妨碍搬迁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搬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转学、入学、房地产产权灭籍等有关手续,及时解决搬迁居民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为江源区工矿棚户区改造专项实施细则,凡是江源区原国有厂区、矿区、原采煤沉陷区ABCD级安置范围之外符合工矿棚户区安置条件的居民均通过本实施细则进行安置,其他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自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原《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规定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源区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