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公告栏

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6-01  信息来源:   收藏
江源区煤炭行业去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

  煤炭行业是我区重要的支柱产业,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形成以原煤生产为主,煤炭深加工为辅的煤炭工业体系,从业人员多,关系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几年来,受经济形势影响,煤炭行业发展出现困境,煤炭需求大幅下降,煤炭企业效益普遍下滑,出现严重亏损局面,而且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差,事故多发,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要求,根据《白山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结合江源区煤炭行业发展现状,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个五”发展战略和市委“三三三一”战略部署、精准识别、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综合施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资金奖补和市场倒逼等手段,积极稳妥地推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保留产能有效升级,努力实现全行业转型升级和脱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倒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鼓励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炭企业主动退出市场,最终实现行业脱困发展。煤炭企业承担去产能和脱困发展的主体责任。

  2、去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严格审批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质量不达标、安全无保障的落后民营小煤矿产能,探索保留产能与退出产能适度挂钩。对现有生产煤矿,实行减量化生产。通过化解产能,精干煤炭生产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安全标准化等级,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

  3、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对民营煤矿按产能实行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奖补政策。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松树镇煤矿退出关闭后的职工安置和债务化解,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职工权益。

  (三)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目标,计划在2016-2017年2年时间关闭矿井28处煤矿,退出产能363万吨。其中:2016年计划退出矿井15处(包括1处国有矿松树镇煤矿和1处依法关闭宏达煤矿),退出产能246万吨;2017年计划退出矿井13处,退出产能117万吨。计划到2018年全区保留煤矿9处,使全区煤矿安全质量达标,实现机械化开采,安全管理上水平。江源区去产能指标任务详见附表。

  二、工作任务

  严格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财建〔2016〕15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积极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

  (一)强化源头管控。

  l.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由区发改局牵头,国土、安监等部门配合,严格控制审批新增产能和产能核增工作。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新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工作。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严把土地供应关口,严格矿业权审批。确需新建煤矿的,严格审核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并与上年度去产能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挂钩,实行减量置换,报市、省政府批准。2015年底之前开始且已纳入“十二五”小煤矿机械化改造规划的项目,由安监部门负责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原则上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2、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区安监局负责,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加大监管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格落实《对症下药 精准发力全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开展专家安全“会诊”,突出瓦斯和水患等重大灾害治理,大力推进“一优四减”(优化系统,减矿、减量、减面、减人),从源头避免重大隐患产生,降低重特大事故风险。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安全费用未提取和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提请区政府依法关闭。

  3.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对所有生产煤矿按每年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产能,实行减量生产,压减现有产能。根据全省统一发文确认的矿井生产能力,连同原生产能力一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行业管理属地负责制,强化属地行业管理部门对矿井产能的监督管理。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整改,约谈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拒不整改的煤矿,撤销矿长职务,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实施联合惩戒。从2016年开始,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

  4、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安监、国土、环保等部门负责,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关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建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限期退出。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整治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国土部门牵头,安监部门配合对未办理用地审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开采煤炭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或挂牌督办查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严厉打击超层越界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保留煤矿矿区范围界限要清晰,相邻煤矿边界有争议的,国土部门应尽快予以明确。按照采矿范围水平投影及上下限标高唯一矿权主体的规定,对超出采矿范围非法违法开采的,责令退回并进行处罚,拒不退回的依法关闭。对已关闭的矿井国土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环保部门负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加快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全面调查煤炭行业环境保护情况,建立问题清单,限期整改;严格依法征收排污费,对于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煤矿,依法处罚、按日连续处罚。

  (二)按标准化解过剩产能。

  全区现有煤矿37处(含事故待关闭矿井白山市宏达煤矿)总生产能力669万吨/年,其中国有煤矿2处,生产能力270万吨/年。地方民营煤矿35处,生产能力399万吨/年。按生产规模划分:150万吨/年1处;120万吨/年1处;30万吨/年2处;21万吨/年1处;15万吨/年5处;9万吨/年27处。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去产能退出煤矿分两类。

  1.属于下列情况的,加快淘汰退出(2016年10月31日前全部退出);

  (1)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煤矿;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委确定的停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资源枯竭等13类落后小煤矿;

  (3)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

  2.属于下列情况的,引导有序退出(2018年12月31日前退出);

  (1)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2)产能1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3)产能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至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不符合《意见》规定,特别是长期停产、停建或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

  (4)产能30万吨/年及以上,长期亏损、资源枯竭、资不抵债的国有煤矿;

  (5)产能30万吨/年及以上的民营煤矿,鼓励自愿退出(享受同等奖补政策)。

  (三)落实相关政策。

  1、落实资金奖补政策。由区财政牵头、发改、安监部门配合,积极落实中央、省、市、区煤炭行业去产能专项奖补资金拨付到位,并制定我区煤炭行业去产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按照“早退早补”的原则,促进全区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顺利开展。专项奖补资金重点对退出关闭煤矿按产能进行奖补,用于关闭退出煤矿奖励和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工伤赔偿及债务偿还等。省属国有煤矿退出关闭奖补资金由吉煤集团直接奖补,区政府不承担。

  2、落实财税和金融政策。区财政、税务部门配合,对煤炭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煤炭企业符合规定的用地继续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煤炭企业重组、破产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重组、清算过程中涉及资产债务处理、债权人损失、职工安置费用等,执行《企业破产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定。要综合运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政策、加快核销和批量转让进度,做到“应核尽核”。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完善信用风险处置机制,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区政府建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3、落实人员安置政策。人社部门牵头,发改、经济、财政、民政、总工会配合,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促进转岗就业创业。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加强社会保障衔接,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区人社部门要制定民营煤矿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富余人员再就业等相应的措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化解矛盾,降低失业风险。

  4、落实土地资产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国土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支持盘活土地资产。兼并重组企业涉及的划拨地土符合条件,经区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鼓励煤炭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服务业,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需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等审批登记手续的,纳入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及时帮助企业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对于退出企业直接注销矿业权的,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向登记审批管理机关提出退还申请,经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按储量占用比例分级退还。

  (四)做好关闭退出煤矿验收工作。

  区安监局牵头,国土、公安、工商、供电、各产煤镇(街)部门配合,做好省属煤矿、民营煤矿退出、关闭、验收等工作。退出煤矿必须关闭到位,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设备、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并保留照片和视频资料,存档备查。镇(街)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小煤矿关闭退出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有效化解各类矛盾,及时处理突发问题,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五)推进产业升级

  区安监部门牵头,国土配合,鼓励保留的民营煤矿整合相邻退出煤矿的剩余资源,对储量大、煤质好、具备改造升级条件的民营煤矿通过机械化改造扩大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水平,特别是在机械化和自动化、信息化改造和灾害治理上加大资金投入,提升安全、环保、能耗、工艺、规模等办矿标准和生产力水平,保留的民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要达到二级以上,实现机械化开采、自动化控制和可视化监控,安监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实行安全改造。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相关部门、各产煤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协调推进化解产能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把区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做为落实省、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确保社会稳定,去产能工作是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的重大调整,会触及煤矿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各镇(街)、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确保煤矿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下岗人员的社保和医保等问题,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工作机构,区政府成立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郭健刚  区长

  副组长:韩秀海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王元池  副区长

  闫  冰  副区长

  张  凯  副区长

  张晓霞  副区长

  成  员:张  彬  区发改局局长

  王迎春  区财政局局长

  李炳金  区监察局局长

  倪忠利  区督查办主任

  刘永平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尤忠波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段力罡  区安监局副局长

  周泳利  区环保局局长

  姜德慧  区地税局局长

  秦  凯  区国税局局长

  徐青松  区工商局局长

  魏香军  区信访局局长

  吴国军  区总工会副主席

  蔡广利  区公安局副局长

  杨  浩  区政府办(法制办、行政复议办)

  副主任

  曹景福  区广播电视台台长

  张厚杰  区供电公司经理

  贾贵波  砟子镇镇长

  宋  雷  湾沟镇镇长

  王洪峰  松树镇镇长

  郑  魏  大石人镇镇长

  牛日荷  正岔街道主任

  周东义  孙家堡子街道主任

  丛培福  通矿(集团)松树镇煤矿矿长

  白山市江源区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副局长段立罡兼任。

  附表:1、白山市江源区2016年-2017年煤炭行业去产能市下达计划表 

      2、2016年计划关闭矿井名单 

 





责任编辑: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