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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1-27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收藏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江源政办发〔2013〕8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事业单位,省市驻江源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做好全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2013〕1号)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白山政明电〔2013〕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次大型国情国力的调查。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现状以及要素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区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域宽、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特成立江源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各镇(街)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我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区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卫生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教育局和区卫生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区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消防营区的社会单位,由区武警支队和消防支队负责和协调;涉及各镇(街)及其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区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普查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普查的对象是全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确保普查经费及时到位

  各镇(街)要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3〕7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27号)精神,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普查工作所必须的办公场所、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条件,各镇(街)要切实给予解决,要落实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调查补贴,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介,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内容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及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让经济普查家喻户晓,为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组建专业普查队伍

  各镇(街)、各部门要选调和聘用政治素质高、具有会计或统计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组建业务过硬的专业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要充分发挥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七、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科学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镇(街)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江源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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